知识共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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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源运动与知识共享协议

1.1 自由软件运动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IBM 等公司所开发的软件都是自由分发的。那个时候的商业模式都是以硬件为中心,软件只是被看作使硬件工作的东西。他们提供软件的同时也提供源代码,软件可以被修改并因此得到改进,这便是现在开源软件的早期情况。但是,随着硬件价格的不断下跌,销售硬件的利润也逐渐减小,制造商开始期望软件能够带来额外的收入。越来越多的厂商开始单独销售软件,也不再提供软件的源代码。

1983年春天,Richard Matthew Stallman,这位曾经在 MIT 人工智能实验室工作的程序员,发起了 GNU 项目,旨在开发一个自由的类 Unix 的操作系统。他为专有软件的增长和随之而来的用户不再能够修改他们电脑上的程序而忧心忡忡。软件开发者被束缚,有悖自由精神的现象随之普遍发生。GNU 项目的创立,标志了自由软件运动的开始,随后的 1985年10月,Stallman 又创立了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

Stallman 首先提出了开源软件的定义和特征,以及 Copyleft 的概念。他是很多 Copyleft 许可证的主要作者,包括使用最广泛的自由软件许可证——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1]几乎所有的自由软件都是开源软件,但开源软件并不一定都是自由软件。[2]

1.2 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简称CC许可)是一种公共版权许可协议,其允许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个知识共享许可用于一个作者想给他人分享,使用,甚至创作派生作品的权利。知识共享提供给作者灵活性(例如,他们可以选择允许非商业用途使用他们的作品),保护使用或重新分配他人作品的人,所以他们只要遵守由作者指定的条件,不必担心侵犯版权。 [3]

CC 协议包含四个核心要素: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和相同方式共享(SA), 根据不同要素的不同组合, 形成了六套核心的 CC 协议。

  1. 署名许可(CC BY)。这种许可证的限制最少,只要使用者承认原创作品的作者,即便是商业性的使用,也允许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增加或修改,即便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也不要求修改后的作品采用CC许可证进行许可。
  2. 署名-相同方式分享许可(CC BY-SA)。他人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但传播新作品时必须承认原 作作者,并且必须采用与原作相同的CC许可方式发布演绎创作的作品,他人对演绎作品也可以进行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
  3. 署名-非商业性许可(CC BY-NC)。他人可以修改作品但在传播作品时必须承认原作作者,同时,演绎作品仅可为了非商业性目的使用。
  4. 署名-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许可(CC BY-NC-SA)。他人可以修改原作,但传播演绎作品时必须承认原作作者,且必须以原作相同的CC许可方式发布作品,仅可以非商业性目的使用演绎作品。
  5. 署名-不准演绎创作的许可(CC BY-ND)。他人必须承认原作作者且不允许对原作进行演绎创作,使用者可以为了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复制和传播原作。
  6. 署名-非商业性-不准演绎创作的许可(CC BY-NC-ND)。这是限制性最强的许可,允许他人下载及与他人分享原作,只要他们尊重原作作者,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原作或对其进行商业性使用。

每一种许可证都以三种格式表达:普通文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相关的条款,便于一般用户理解;法律文本,用法律条款保证协议在法庭审理中的有效性;数字代码,所用的为机读语言,有助于计算机和搜索引擎及其他应用程序辨识出采用 CC 协议的作品和授权条款。作者可以选择最合适的许可证方式,在线作品可以在网页上复制 CC 许可相关的 html ,离线作品则可以标识有相同名称的CC许可证图样。

2. 知识共享协议的法律属性

2.1 知识共享协议与著作权

知识共享协议虽然是一种工具或范本,它本身既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不提供法律诉讼服务。知识共享协议规定的诸多权利来源于何处,一说来自于协议本身的规定,属于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一说来自于著作权法的权利规定。但知识共享协议本身并不是对著作权制度的替代,而是一种补充。著作权制度主张“All Rights Reserved”,强调一种“全是或全非”的态度,知识共享协议主张“Some Rights Reserved”。这种语境下的知识共享协议的权利内容依然还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内容,只是引导权利人对于权利的态度问题。知识共享协议提倡的是保留人身权利,放弃部分财产权利。

2.2 知识共享协议是许可还是合同

从理论角度而言,英美法系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其是合同(contract);二是认为其是单方法律行为,即授权行为(license)。 此外,也有部分学者对其性质持有怀疑态度,认为其可能是一种介于合同和授权行为之间的有条件的授权行为(conditional license)(姜川,2015)。
我认为,知识共享协议应当是许可行为,即单方法律行为(license)。权利人选择CC协议并放置后,便发出了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许可,作品取用人在遵守权利人在先声明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再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同时,在4.0版本的_Considerations for licenseors_ 是这么写的:

Our public licenses are intended for use by those authorized to give the public permission to use material in was otherwise restricted by copyright and certain other rights. [4]

此外,合同应该有订立合同的合意,外观上看需要要约和承诺,若将权利人放置CC协议的行为视作要约的话,作品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并不能视为承诺,因为它并不是对权利人发出的。并且,若将CC协议看作合同,则对于使用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需要区分对待。因为CC协议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并不是纯获利行为,此时CC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为有效。

3. 知识共享协议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3.1 知识共享协议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主要限制,也是划分权利人权利范围的反向边界,而CC则是著作权人通过许可协议明确放弃一部分著作权权能。两者在目标上具有相通性,都是为了使得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能尽量达到利益平衡,促进作品的分享、利用和再创。两者的区别在于:(1)CC协议在本质上属于许可使用,是通过合同对使用人进行授权,允许他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作品,合理使用则是授权许可使用的例外;(2)CC许可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划分,因而预见性较高(程文婷,2009)。

数字环境下,法律规则+技术措施+网络授权协议的多管齐下,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日益强化,合理使用的空间进一步萎缩。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时事新闻、个人使用、公务使用、公众发言、教学或科学研究等8种有限的情形。将之与《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对比,我们很容易发现,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合理使用的空间变得非常狭小,为个人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陷入侵权风险。不仅如此,课堂教学和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也没有递延到远程教学和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只是在有限的条件下具有法定许可权(于玉,2012)。

3.2 知识共享协议与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从某种意义上看,也是一种“部分保留权利”,并且是由著作权法提供的对于转载、摘编的偏袒。但它并不能适用于网络传播——最高院在2006年修改了先前的司法解释,明确删除了网络环境下进行转载、摘编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的法定许可。

知识共享协议,由权利人自行选择合适协议文本,在先地进行许可,使用人在遵守协议情况下,无需再行征得权利人同意,这给网络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方面,很多网络时代的作品真实权利人难以寻找,使用人征得权利人同意的难度很大(虽然这不能成为他侵权的理由),另一方面,先行说明作品的使用权限,也为权利人减少社会交际成本,而他的人身权利依然得到保障。

4. 知识共享协议运用实例

4.1 UnsplashGratisography

这两个网站都是壁纸网站,都是基于 Creative Commons Zero 的许可协议。

  1. Unsplash License

    All photos published on Unsplash are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Zero which means you can copy, modify, distribute and use the photos for free, including commercial purposes, without asking permission from or providing attribution to the photographer or Unsplash. [5]

  2. Gratisography Terms

    I offer my pictures under the same terms as Creative Commons Zero with the common sense differences/limitations that you can’t use any of my images for pornographic, criminal, defamatory or degrading purposes, you can’t use or redistribute my images on free stock photo websites or apps, you can’t sell and/or redistribute my pictures implying you’re the photographer, and you can’t sell and/or redistribute my pictures as stock photography. So you can create awesome work without needing to spend a dime and freely use my pictures for personal or commercial projects without any strings attached. I don’t require any attribution, but it is always appreciated ;)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me. [6]

前者在开源图片站更为著名,除了可以自行选择喜欢的图片外,还提供API给开发者,在 Kickstart.com 上面众筹The Unsplash Book。在 Google Play 里以调用了 unsplash API 的应用就有20多个,在 kickstart 上的众筹项目已经募集了$106,705。

4.2 Google

Google 的高级搜索里也提供了“文件权限”选项:

  • 可随意使用或共享:允许您在不改变内容的情况下复制或再发布相应内容。
  • 可随意使用、共享或修改:允许您按照许可中指定的方式复制、修改或再发布相应内容。
  • 商业用途:如果您想将搜索内容用于商业用途,请务必选择包含“商业用途”一词的相应选项。
    简单而言:如果有“干净”使用权限的资源,谁也不愿意使用带有水印的、有侵权风险的资源,商业公司尤甚。

4.3 FlickerLofter

作为两家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商,纵然有避风港原则为他们提供部分豁免,可是以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为亮点的平台,又不能因为有侵权之虞,而为用户生产内容设置障碍。因此,在用户发布原创内容的同时,鼓励他们使用CC协议,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

5. 知识共享协议的缺陷

5.1 协议文本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CC 是一种法律协议,其法律效力要想在不同的法域范围内得到承认,前提条件是其协议文本必须符合不同法域的现行法规定。2004年以来,CC 项目承认各国版权法的不同,鼓励各国发展他们自己的许可证版本。目前,全球已有50个国家基于 CC 许可的 6 种基本方式发展出结合各自国情的不同版本。 尽管还没有对 CC 许可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进行司法分析,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法律文本一直是本着在法院具有强制效力的意图而设计的。

5.2 司法判决是否承认

  1. Curry V. Audax 中, 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支持了 Flickr.com 网站在荷兰名人照片上所做的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的 CC 许可证,阻止了对这些照片的未经作者许可的任何商业性复制行为
  2. SGAE V. Owner of Buena Vistilla Club Social 案,在此案中,马德里上诉法院否认了原告向被告征收版税的任何权利。有证据表明,被告是从免费音乐下载网站获得了所有音乐作品的许可, 而该网站通过 CC 许可证获得了上述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 Posse , 2009 )。
  3. (反对 CC 的控诉) Virgin Mobile 网站宣布,因为对经过 CC 许可的照片进行利用而
    被控侵犯隐私权的诉讼已经由原告在德州地方法院自愿撤诉。该案中,原告以违约为由起诉,但从根
    本上来说, Virgin Mobile 从 Flickr.com 网站下载的照片是经署名许可证 2.0 版本许可的, 网站已经与摄影师达成了一个“有效的可履行的许可合同”( Susan Chang , 2007 )。
  4. Jacobsen V. Katzer 和 Kamind Associates Inc 案,该案判决尊重了开放资源艺术许可证
    而非 CC 许可证的地位,但对 CC 许可证的执行可能会产生影响。在这个案例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加利福尼亚地方法院早先做出的判决( 2009 年)。加利福尼亚地方法院曾裁决“ 艺术开放资源许可证”构成了一种“全球传播”的非独占性许可,这种许可没有范围的限制,因此,并没有创设版权侵权的责任。与此相反,上诉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认为艺术开放资源许可证明确地将其条款描述为“条件”,并裁决该条款限制了许可证的范围。因此,不能将其当作合同中的约定,而应该将其认定为“在公共许可争议中保护经济权利” 的许可条件。上诉法院认为,开放资源许可已经成为一种创作合作中广泛运用的方法。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人们还无法想象这将成为促进艺术和社会科学发展的服务方式。

文章作者: Oᴜʏᴀɴ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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