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hard Posner
译者:高杉峻
1989年,丹麦开始允许同性恋伴侣组成“Registered Partnerships”(注册合伙)关系,在注册合伙的名义下,同性恋伴侣可享有已婚人士的多数法律权利;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其他国家随之效仿。
2001年荷兰开始允许同性恋伴侣结婚。尽管天主教会强烈反对,但西班牙也开始允许同性恋伴侣结婚。加拿大也是如此,显而易见,多数北大西洋地区的国家将会承认同性恋婚姻。
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和加利福利亚州通过法院的宪法性裁判的效力,现在也允许同性恋婚姻的存在。其他不少州承认类似于丹麦Registered Partnerships的“Civil Unions”(民事联姻)或者“Domestic Partnerships”(内部合伙)(除了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以外,上述这些法律规定均是新近出台,不过已经有了对它们实施效果的少量研究)。
联邦政府1996年颁布的《婚姻捍卫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不仅拒绝同性恋婚姻获取与婚姻相关的联邦福利,而且授权各州拒绝承认同性恋婚姻,多数州业已制定法律——通常是作为州宪法的一部分——拒绝承认同性恋婚姻。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同性恋婚姻运动引发了不少有意思的问题:为什么同性恋者希望结婚?同性恋婚姻有可能导致什么后果?为什么存在对同性恋婚姻的反对之声?
把情感和宗教的考虑搁置一边不论,婚姻是一种获取利益的方式。首先,就纯粹的社会效益而论,婚姻节约了交易成本。如果你希望留一笔钱给某人——此人并未与你结婚,那么你需要立一个遗嘱。但是如果你结了婚,即便你未留遗嘱,你的配偶在你去世后也会自动获得你的财产的特定份额。(而当你离婚时)就婚姻关系的撤销或解除,你不需要订立合同来明确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后果;(因为)与离婚相关的法律已经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换言之,婚姻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标准合同,从而避免了双方谈判与缔约的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说,婚姻法很像合伙法,所以用“Domestic Partnership”(内部合伙)这一术语来指称同性恋之间的准婚姻法律状态很是恰当。
其次,这里还有私人的收益的问题(貌似这不是对同性恋婚姻的有力辩护),比如幸存者基于“家庭及医疗请假法案”(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的社保收益与权利,但是大多数此类收益(此类收益未能完全补偿大多数家庭由于“婚姻税“(Marriage Tax)而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高收入的夫妻缴纳的税金比未结婚状态下的各自应缴税金之和要多)是联邦层面的,而婚姻捍卫法案已经拒绝将联邦的婚姻相关福利给予同性恋婚姻。(婚姻的私人收益)还有基于州法律的免证权——避免在刑事案件中被自己的配偶(有时甚至及于前妻、前夫)指证。
雇主经常提供医疗和其他方面的福利给雇员的配偶,而不仅仅是雇员自身。但这里没有什么因素阻止雇主向雇员的同性恋伙伴(不管是否结婚)提供上述福利。
考虑到婚姻捍卫法案(以及无过错离婚——赋予夫妻双方单方面终结婚姻关系的权利),同性恋婚姻的净收益是很小的,实质上不多于“Domestic Partnership”(内部合伙)赋予的权利。然而,一方面看到了只有少数的同性恋者从马萨诸塞州承认同性恋婚姻的法律中受益(这可能由于这些法律刚出台),另一方面即便假定家庭捍卫法案不会被废止,大多数同性恋者仍然强烈支持同性恋婚姻。马萨诸塞州通过州最高法院在2004年对州宪法的解释而承认了同性恋婚姻,但该解释是否会被推翻或是因州宪修正而被废止,都是未知数。也许同性恋者支持同性恋婚姻仅仅是因为他们希望得到与异性恋者相同的对待,而不是真的很想结婚。就像同性恋者反对军队对他们的歧视,但并非很想服兵役是一样的道理。
同性恋婚姻会有怎样的影响?如果同性恋者行使婚姻状态下所享有的权利,短期之内影响会很小,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只会有极少数的几个州会承认同性恋婚姻。即便所有的州都承认同性恋婚姻,而且家庭捍卫法案也被废止,同性恋婚姻的影响也会很小,因为同性恋者的人口总数是不大的,而且很多同性恋伴侣嫌结婚麻烦。现在很多异性恋伴侣——尤其不愿意要小孩的——也嫌结婚麻烦,不要小孩的异形恋伴侣的比例甚至比同性恋伴侣还要高。“人群中有10%的同性恋者”的说法被过分宣扬了,这一数据是错误的,来自于对金赛的研究数据(Kinsey’s Data)的误读。真实的数据是大概2%-3%的男性、1%的女性是同性恋者。
我把上述讨论限定在“短期之内”是为了开放如下问题的讨论:对同性恋婚姻广泛的法律承认将使同性恋关系变得合理、合法,这是否会导致同性恋者数目的增加,或者逐步侵蚀异性恋婚姻呢?我认为这两种后果都不会出现。非常清楚的是,性取向是由基因决定或者天生的,而不是在社会生活中面对特定类型的性生活方式时后天选择的结果。尽管最近几十年来在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对同性恋行为越来越宽容,但我没有发现同性恋者的数量因此而增加。公开自己性取向的同性恋者多了起来,这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同性恋者比以前要多。也许同性恋行为的确是增加了,但同性恋者并没有增加。所以父母们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因为法律承认了同性恋婚姻就会增加自己的子女转变成同性恋者的可能性。
尽管不少人反对同性恋婚姻是基于宗教理由,但我相信多数人反对同性恋婚姻是因为同性恋婚姻的存在是对异性恋婚姻价值的贬低,这和一夫多妻的婚姻、人兽婚姻、人与机器的婚姻的存在对现行婚姻制度的贬低是一个道理。社会中现在流行一种观点,即如果人们减少对婚姻制度的尊重之心,将会导致结婚率的进一步降低并起到反面的社会效果。考虑到这种观点,我仍然认为同性恋婚姻引发此种危害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担心同性恋婚姻的不良影响的人多是对现行婚姻制度最为认同的人,这些人不会背离现行婚姻制度。如果我们认定婚姻主要是作为一份标准合同而存在,那么如下的情况就算发生了也不会有什么严重的社会效果:现行婚姻制度消亡而被私人合同(换而言之,即婚姻的私有化)所取代,而且签订这样的私人合同的双方都可以轻易废止合同。
婚姻制度将会延续下去,而且会长久地作为我们这个社会中爱与承诺的重要符号(这就是欺骗配偶比欺骗长期性伙伴会更加让人觉得可耻的原因)。在同性恋婚姻变得普遍之后,婚姻也将作为同性恋者之间爱与承诺的重要符号,这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