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与摄影师版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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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网

据美国《赫芬顿邮报》近日报道称,争版权本来是一件非常无聊的事情。但最近维基百科和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大卫·斯莱特之间的版权之争显得就非常有意思了。

报道指出,2011年大卫·斯莱特旅行至印度尼西亚,拍摄黑冠猕猴的照片。当他架设好照相机后,一只黑冠猕猴突然冲了过来,拿起了斯莱特的相机,开始自拍起来。斯莱特冲印出照片后,发现这只猕猴拍的非常好,表情有趣,于是就将照片发布到了网上。很快,照片在网上就开始疯传了。

报道称,最终这张照片被维基百科收录到维基旗下的维基共享资源网中。该网专门存储与共享公共领域的图片,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这些图片。斯莱特发现后立即要求维基将图片撤下,并声称自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如果维基要公开他的照片,就应当先付他版权费。

而维基却干脆地拒绝了斯莱特的要求。维基的理由非常有意思,但却有道理:“这张照片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黑冠猕猴自己拍的照片。斯莱特对这张照片也没有版权。”

报道称,随后斯莱特又指责维基百科在最近的一份公开报告中称利用了这张照片的版权归属问题炒作了一篇新闻故事。斯莱特表示自己无法接受维基百科前后完全自相矛盾的说法。

他希望人们能够立刻停止使用维基百科,他说:“必须让大家都知道,维基百科并不是真理之源。”

在斯莱特发表以上言论后,维基百科的发言人凯瑟琳·马赫也发表了一份声明称:“我方在经过慎重的考虑和研究后认为,照片中的猕猴也没有版权。任何人对这张照片都没有版权。所以我方将这张照片划归为公共领域分类,任何人可免费使用。”

“根据美国法律,版权不能归非人所有。所以,在此事件中,尽管猕猴是照片作者,但它没有版权。在此之后,对照片进行冲印、加工、修改的人,也只对修改部分拥有版权,对照片本身不具有版权。”

报道称,知识产权法专业律师乔什·布雷斯莱也表示称,很明显,此次事件中,版权的所有者应该是猕猴。但法律规定版权所有者必须是人类,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人对这张照片拥有版权。

我见

首先,我国在著作权上与美国法律的规定差别不大,自入世以后,根据我国承诺,知识产权领域随还保留一些中国特色的东西,可是整体框架都是依据《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为蓝本所制定的。所以对于一些基本概念的认识还是一致的。

我认为以上争论之焦点在于版权所有者是谁?摄影师还是进行自拍的黑猕猴。即使该摄影师气愤于维基百科将黑猕猴的自拍照放在维基共享资源网之中,但非常遗憾的是,他并不能对照片主张版权。因为客观上来看,他并不是这幅自拍照的作者,并未对该作品形成凝聚其实质性内容。而照片与他之间的关系,仅仅是黑猕猴借助了摄影师的相机。至于黑猕猴的『版权』就更不用说了——主体不适格,因为著作权的主体要求是公民。

其实,本案还可以从作品本身属性的角度来看待,著作权之核心在于其客体——作品,本案中的照片虽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然而这幅照片,并非某人的智力成果,不具有创作活动,完全属于偶然形成,当然不能为任何人主张著作权。但是,如果是猴子跑到摄像师事前放好的摄像机前,摄像师遥控按钮,拍下照片,那照片的著作权就理所当然的属于摄像师了。

P.S.8月8日下午7:45后续

在知乎上看到有人讨论,感觉排名第一的人说的比我更全一些,他还考虑到了后期的编辑和美化问题。下面收录一下

作者:方皛,BLGSeven·祺帆 知识产权 律师

我们首先来看看,这几张靓丽自拍的拍摄者是谁?

自拍,顾名思义,自己拍自己,所以拍摄者就是那只妖娆的猕猴。David自己也说,照片是猕猴自己完成的,他当时并不在场。我们常说的版权是属于作者的,摄影作品则是摄影者,所以猕猴是该自拍照的著作权人。等一下,错了,纠正一下,是著作权猴,著作权动物……哪里不对了?……

是的,享有著作权的只能是人,而不能是非人。著作权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其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目前据我所知,还尚未有国家把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虽然《德国民法典》 § 90a明确了动物非物,但亦不承认它们是人。)。

再来看,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完成依赖于作者对此付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因此,即使如同其他公开资料所述——David架设好了相机,猕猴在他离开的间隙自行拍摄,单纯提供设备也不能认为是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David不能享有这组猕猴自拍照的版权。

我们知道,一张照片最后的成片和原片可能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因为摄影师会对原片进行剪辑、调色等后期的加工制作。如果David对照片进行了加工制作,是否会因为加工制作而享有版权呢?

这里要看David的加工是否将原片制作成了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David的后期加工制作是具有创造性的、构思是独特的,那么他可以因此而享有成片的版权,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看着这几张咧嘴猕猴的照片,我个人认为David即使是经过了后期处理,该处理可能也不具有创造性、没有添加独特的构思,成品也依旧不是他的作品。

综上,David不享有猕猴自拍照的版权,照片是上帝的杰作,美丽的意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说一点离题的,也许有人会问,那动物完成的作品呢?我们常看到动物作画,怎么看待这种“作品”呢?其实动物作画都是通过人类的引导,或者单纯模仿驯兽师,通过完成训练动作来实现“作画”的。动物们仅是人类作画的工具,而并未参与作品的创作,即作品非动物的智力成果,而仅是作为人类的绘画工具。著作权应该归属于创作这套作画方法,并引导动物完成的人。


文章作者: Oᴜʏᴀɴ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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