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是根据不同类型代理进行区分的。简单来看主要是三个方面:事、权、人。其中人,一般都是一方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等。并且其中被代理人死亡,还并不是当然的终止代理权。当然,我今天要谈的是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影响代理权。
代理权的来源及性质
想要知道代理权什么时候消灭,肯定必须掌握它是怎么来的,又是什么样性质的一种权利。代理权的来源有三种途径:授权行为、法律规定和法院或其他组织指定。不论何种行为,代理人所获得的代理权是一种以被代理人名义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且归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资格,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就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般。
代理权消灭为何会做如此规定?
代理又因为代理权来源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于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的讨论,首先就可以排除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形,因为他们的发生基础就是被代理人自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我们讨论的这种情况下,代理权来自于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是基于基础关系产生的,并且从属于基础关系,也就是说,当基础法律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授权行为应消灭,此时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应为无权代理,这是有因说。可是我们这里的情况是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出问题,所以排除代理权来源问题。
可是,为什么法律会做出如此规定呢?我们可以从,被代理人死亡情形下,代理权不当然无效来看。《民通意见》第82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看起来很复杂,其实就是代理关系被继承人概括继承或者是事项本身所致。比如遗嘱律师,就是为了执行遗嘱而委托的。
由此推知,被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时候他应当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被指定的代理人来,为了他的利益而管理他的事务,当然不是代理权消灭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