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暗藏杀机的劳动法考点


一、司考原题

下列哪些说法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
A. 我国公民未满 16 周岁,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招用
B. 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
C. 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 2 年的,试用期应在半年以上
D. 双方当事人可就全部合同条款做出违约金约定

答案是 ACD。其他选项都不用去看,只讨论 D 选项。第一眼看上去,不知道出题人想考什么考点,会不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能在服务期条款和保密义务条款中约定劳动者违约金问题?似乎后者更像一点,但是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确实对劳动者有限制条件,但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却没有严格限制。这样一来,D 选项的说法应该是正确的。其实不然,后面我发现了,出现这种想法,还是因为合同法没有学好。

二、违约金条款与违约责任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不论是明示违约,还是默示违约,预期违约,还是迟延履行,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包括以下形式:(1)实际履行(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3)支付违约金,(4)适用定金罚则,(5)赔偿损失,(6)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

违约金责任是指在违约发生后,违约方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给付。违约损失赔偿要求违约方承担对方因此带了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三、如何看待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与违约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能在全部的合同条款上约定违约金责任。因为违约金责任的承担方是违约方,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作为违约方是不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但是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前一定法定期限(试用期 3 天,普通劳动关系 30 天)告知用人单位,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者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个层次是,劳动者未提前告知,临时辞职了,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劳动者不用支付违约金,而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例如因劳动者辞职导致工作没有人完成、劳动任务未达标等等),劳动者应当赔偿。

第三个层次,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前告知,只要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条款或者约定的保密义务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此时可能与损失赔偿责任竞合,就是合同法讨论的问题了。

其实这个题目还有一个取巧的办法,实在不知道怎么选,太绝对的话,肯定是错的。选项里说可以就全部的合同条款进行违约金约定,就属于太绝对了。

其实我觉得这是命题人放大家一条生路,因为在考试的时候,这样一个选项,需要想到这么多层。除了考前对这个知识点进行了专门的训练,肯定是要花费大量时间的,而司考最缺的就是考试时间了。


文章作者: Oᴜʏᴀɴ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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